案例:2012年5月9日,王某与刘某签订《借款合同》,刘某向王某借款借款30万元,期限为一年,利率按月息2%计算,如不能按期还款,以到期未偿还金额按月息2%承担违约责任。2013年5月10日,借款合同到期后,刘某不能如期还款,王某多次与对方协商还款事宜,均无结果,无奈之下,王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,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。
王某认为,《借款合同》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,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定的规定,是合法有效的,应当受到法院的支持。
【案件焦点】本案《借款协议》约定的给付利息及违约金能否支持。
【律师按】:民间借贷纷纷案件的实践中,即约定违约金、又约定利息的情况出现较多。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 的若干意见》第六条的规定,计算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不能超过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,对于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。本案中,违约金及利息之和为年息48%,远远超过了同类银行利率的四倍,因此,王某最高可主张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,基于降低诉讼成本的考虑,本律师劝说当事人放弃对超过四倍部分的利率请求权。
同理,若在其他民间借贷关系中,双方约定的利率及违约金计算之和没有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,可以在诉讼中以约定标准主张还款责任。